一、参保单位登记、增员、减员
根据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省财政厅、省地方税务局《关于颁发〈福建省社会保险费征缴管理业务规程(试行)〉的通知》(闽劳社文〔2004〕356号)规定,用人单位应当自成立之日起30日内办理社会保险登记手续;用人单位职工增员、减员应及时办理养老、工伤、生育保险的相关手续。
二、养老保险
1、退休申报:根据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省财政厅、省地方税务局《关于颁发〈福建省社会保险费征缴管理业务规程(试行)〉的通知》(闽劳社文〔2004〕356号)第六章第一节第一条规定:参保职工到达法定退休年龄时,参保职工在每月20日前向社保经办机构提出退休申请并提供相应材料。其中正常退休为当月20日前,提前退休为退休上月的20日前。
2、退休死亡(含失踪)申报:根据省人民政府办公厅文件《福建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劳动厅等部门〈关于福建省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条例实施细则的通知〉》(闽政办〔1998〕95号)第十八条规定:退休人员死亡(含失踪)的,其亲属应在30日内向当地社保经办机构申报,逾期不申报而领取的基本养老金,按《条例》第四十条“冒领”养老保险金规定处罚。
三、工伤保险
1、参保登记的生效日期:根据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福建省实施《工伤保险条例》办法〉的通知》(闽政〔2011〕80号)第九条规定:用人单位报送人员情况表和人员增减明细表的次日为参保生效日期。
2、职业病危害岗位职工参保要求:根据三明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文件《关于贯彻执行〈福建省工伤保险几个政策问题的处理意见〉有关问题的通知》(明劳社办〔2006〕1号)规定:用人单位对可能造成职业病伤害的职工,参加工伤保险时必须提交参保前一年内的《职工职业健康监护档案登记表》后方可参保,并且应依据《职业病防治法》的规定,组织上岗前、在岗期间和离岗时的职业健康检查。用人单位未按《职业病防治法》要求对职工定期体检的参保人员,在三年内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的,其工伤保险待遇由用人单位支付。
3、工伤认定申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第586号《工伤保险条例》第十七条规定:职工发生事故伤害或者按照职业病防治法规定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所在单位应当自事故伤害发生之日或者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之日起30日内,向统筹地区社会保险行政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遇有特殊情况,经报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同意,申请时限可以适当延长。用人单位未在上述规定时限内提交工伤认定申请,在此期间发生符合本条例规定的工伤待遇等有关费用由该用人单位负担。
4、工伤职工就医管理
(1)、工伤职工转定点医疗机构外就医申报:根据三明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三明市工伤保险市级统筹实施办法的通知》(明政文〔2010〕137号)第六条第一款、三明市人民政府《关于惯彻实施〈工伤保险条例〉有关事项的通知》(明政文〔2012〕71号)第四条第一款、三明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三明市卫生局《关于惯彻执行〈工伤保险医疗服务协议〉的通知》(明劳〔2008〕120号)规定:职工工伤治疗实行定点医疗机构就医管理。情况紧急时可先到就近的医疗机构急救或因工作原因外出期间遭受事故伤害在埠外医疗机构急救的,并需电话向所在地社保经办机构报告,在电话报告后5日内应补办转外治疗审批手续,待脱离危险生命体征稳定后,应转到工伤保险定点医疗机构就医。对于确实需要转三明市工伤保险定点医疗机构外治疗的,用人单位应在转外就医前报所在地社保经办机构审核,并上报市社保经办机构审批。情况紧急的,用人单位可以电话向所在地社保经办机构报告,在电话报告后5日内应补办转外治疗审批手续。
(2)、工伤职工旧伤复发就医申报:根据三明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三明市卫生局《关于惯彻执行〈工伤保险医疗服务协议〉的通知》(明劳〔2008〕120号)规定:工伤职工因旧伤复发需要治疗的,用人单位凭协议医疗机构的诊断证明,经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后向经办机构申请。
(3)、工伤职工停工留薪期延长申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第586号《工伤保险条例》第三十三条、三明市人民政府《关于惯彻实施〈工伤保险条例〉有关事项的通知》(明政文〔2012〕71号)第四条第二款规定:工伤职工停工留薪期一般不超过12个月。伤情严重或者情况特殊,经市级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可以适当延长,但延长不得超过12个月。超过规定医疗期限未进行医疗终结的,超过规定医疗期限后发生的费用由用人单位承担。
5、定点医疗机构名单:工伤保险定点医疗机构请查阅文件(明人社〔2011〕128号)、(明人社〔2013〕13号),或上三明市社会劳动保险管理中心网站(网址:www.smsic.cn)查询。
四、工伤、生育保险缴费及待遇的申报
1、工伤、生育保险费的申报:根据《社会保险费申报缴纳管理规定》以及三明市工伤、生育保险市级统筹等相关规定,参保单位每月10日前按职工上月工资总额(应发工资)通过社保网上服务平台申报缴纳工伤、生育保险费,职工工资总额低于上年全市职工月平均工资60%的,按60%申报,高于300%的,按300%申报。未按照规定申报应缴纳的工伤、生育保险费数额的,社保经办机构可依据《社会保险费申报缴纳管理规定》第八条规定,按该单位上月缴费数额的110%确定应缴数额。
2、工伤、生育保险待遇申报:参保单位应在每月20日前向社保中心申报工伤、生育保险待遇。